香港傷殘人士體育協會(下稱「協會」)致力推動本地殘疾人運動發展,培育殘疾運動員提升競技水平,締造體育成就。協會「運動員守則」為運動員提供一清晰框架,讓他們在追求卓越成績的過程中,以負責任及誠懇的態度恪守作為運動員應有的承擔。
2.1 訓練及比賽
2.1.1 尊重教練、其他運動員、支援工作人員及職員。
2.1.2 嚴格遵守訓練時間及訓練計劃安排:
精英體育項目 非精英體育項目
全職運動員 不少於24小時/週
兼職運動員 不少於15小時/週 不少於12小時/週
培訓發展隊運動員 不少於8小時/週
以上訓練時間(如因協會未能安排除外)包括預先獲總教練同意或安排的非恆常本地及海外訓練、個人訓練計劃等。總教練會因應訓練計劃調整訓練時間。
2.1.3 參與協會安排的本地及海外訓練和比賽期間,穿著整齊官方運動套裝制服或指定的服裝。
2.1.4 尊重主辦單位之安排及大會裁判的決定,保持禮儀及體育精神。
2.1.5 在比賽時悉力以赴,發揮團隊精神,遵守教練的安排,務求為項目爭取最佳成績。
2.1.6 如計劃自行訓練或參與海外比賽,必須預先得到總教練的同意及知會協會。
2.1.7 在本地及海外訓練、比賽及活動期間不得參與任何政治活動。
2.2 公關事務
2.2.1 接受任何訪問及活動邀請前必須事先取得總教練同意,並獲得秘書處批核。
2.2.2 承擔義務參與由協會安排之宣傳活動,以協助推廣殘疾人運動。
2.2.3 同意授權協會使用其個人資料、肖像及聲音作協會籌辦活動、推廣及宣傳之用,而無須再經運動員同意及審核。
2.2.4 不可擅自使用屬協會版權的物品作任何商業或不當用途。如任何機構向運動員索取屬協會版權的物品,需交由秘書處批核。
2.2.5 任何有關協會的傳媒查詢,須交由秘書處回覆。未經協會同意,不可代表協會發表意見。
2.2.6 不可發表有損協會及有關人士聲譽及失實言論。
2.2.7 不可參與有損協會及有關人士聲譽的相關活動。
2.2.8 出席協會安排之活動期間,穿著整齊官方運動套裝制服或指定的服裝。
2.2.9 上述守則亦適用於社交媒體平台。
2.3 贊助
2.3.1 接受任何贊助前必須事先取得總教練同意,並獲得秘書處批核。
2.3.2 以個人名義接受贊助時須留意:
a) 不可接受違反香港法例、煙酒或任何對協會及運動員形象和誠信可能造成損害的贊助。
b) 在訓練及參賽期間不可為贊助商進行任何形式的宣傳。
c) 如贊助商計劃為代表隊集訓隊或協會提供團體贊助,必須交由協會跟進。
2.4 禁藥管制
2.4.1 定期了解、更新並遵守由世界運動禁藥機構及香港運動禁藥委員會所訂定的規則,詳情請參閱:
www.antidoping.hk/what_we_do.php。
2.4.2 根據《世界運動禁藥法規》嚴格責任原則,無論運動員是否故意攝入而導致禁藥檢測呈陽性結果,均須要為其體內發現的禁用物質負上全部責任。
2.4.3 根據《香港運動禁藥委員會 - 運動禁藥管制規條》,所有在香港運動禁藥委員會體制下的運動員須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接受藥物檢測。運動員必須根據要求提供準確及完整的行蹤資料,並在必要時更新該行蹤資料以確保其準確性及完整性。
2.4.4 運動員在醫生處方藥物前,必須告知醫生有關運動禁藥管制規條中列明的禁用物質及禁用方法,確保任何治療不會違反有關規條。
2.4.5 向總教練提交現正服用的藥物資料,若服用藥物有改變,需呈交新服用的藥物資料。
3.1 處分
運動員若違反守則,按其所犯事情嚴重程度,將如下方法處理。下表所述事例為一般描述,並不盡錄所有情況;協會運動員紀律小組會因應每一事件作個別審視,根據程序處理。
3.2 多次違規行為
如運動員於12 個月內累積違反守則兩次或以上,運動員紀律小組及上訴小組將提高其處分。
3.3 違反禁藥管制守則
若違反禁藥管制守則,世界運動禁藥機構、香港運動禁藥委員會、國際體育機構及單項國際體育聯會將就個別情況處分運動員。處分可能包括,但不限於:
a) 停賽期間不能以任何身份參與任何體育活動;
b) 取消特定比賽或項目的所有成績;
c) 褫奪獎牌、積分及獎金;
d) 罰款;
運動員紀律小組可就上述裁決再作額外處分。
3.4 運動員紀律小組之組成
運動員紀律小組為協會常設小組之一,由協會副主席擔任主席,加上一名執行委員及一名協會以外
的獨立人士組成。
3.5 個案處理程序
3.5.1 總教練應就運動員違反上述守則而未能提供合理解釋,向秘書處作出書面匯報。
3.5.2 秘書處接獲總教練匯報後會進行調查,並於三個工作天內向運動員紀律小組提交個案是否初步成立的建議。
3.5.3 秘書處亦可就涉嫌違反守則的運動員個案,直接提交予運動員紀律小組作出裁決。
3.5.4 運動員紀律小組在收到秘書處提交的個案後五個工作天內作出以下決定及行動:
3.5.5 涉嫌違反守則的運動員出席紀律聆訊之權利及責任:
a) 作口頭或提交書面答辯;
b) 未滿18 歲的運動員,必須由一名家長或監護人陪同出席聆訊;
c) 年滿18 歲或以上運動員如欲安排一名家長、監護人或教練陪同出席聆訊,必須先獲得運動員紀律小組批准;
d) 如運動員未能出席聆訊,可提交書面答辯;
3.5.6 在聆訊結束後一個工作天內,運動員紀律小組就裁決向運動員發出書面通知。
4.1 上訴小組之組成
上訴小組為協會常設小組之一,並由三位成員組成,包括由協會主席擔任小組主席,加上一名執行委員及一名協會以外的獨立人士,其中一名成員須具法律背景。
4.2 上訴程序
4.2.1 運動員可以就運動員紀律小組的裁決提出上訴。有關上訴申請,必須於運動員紀律小組發出裁決書面通知起五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列明上訴理據及申明要求減輕處分或推翻裁決,並提交予秘書處。
4.2.2 上訴小組在收到上訴申請後七個工作天內召開聆訊並傳召上訴者及所有有關人士出席。
4.2.3 運動員出席上訴聆訊之權利及責任:
a) 作口頭或提交書面答辯;
b) 未滿18 歲的運動員,必須由一名家長或監護人陪同出席聆訊;
c) 年滿18 歲或以上運動員如欲安排一名家長、監護人或教練陪同出席聆訊,必須先獲得上訴小組批准;
d) 如運動員未能出席聆訊,可提交書面答辯;
4.2.4 在聆訊結束後一個工作天內,上訴小組就裁決向運動員發出書面通知。
4.2.5 在上訴小組作出裁決前,將暫緩執行運動員紀律小組作出之裁決。
4.2.6 上訴小組所作出之裁決為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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